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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到毕业季。6月25日,北京一律所发布通告称,鉴于四川大学对张姓同学的处理,认为该校毕业生品质难以信服,故该所不再招聘四川大学毕业生。此通告引发争议,当晚,该律所负责人王炳峰律师回应媒体,认为此通告并无就业歧视之嫌,并表示暂时不会改变拒聘四川大学毕业生的决定。
老实说,这种所谓的拒聘通告实在令人无语,毫无逻辑可言,更无法治意识。就算一个学生犯了错误,怎么能让一个学生群体来承担责任后果?退一步说,就算涉事大学对张姓同学的处理还不够公平公正,怎么也得不出这个学校所有毕业生品质都“难以信服”的结论。
隔着屏幕,似乎都能感受到这家律所爆棚的“正义感”,但也假得明显。在他们看来,既然涉事大学不能公正处理犯错误的学生,那么拥有用人权的企业就要“替天行道”,宣布不再招聘这所大学的毕业生,这是对大学做法的不满和抗议,也是一种“隔山打牛”式的惩罚。
问题是,企业并不是法官。对这起事件的处理,自有依法依规管事的部门,从公安机关到相关学校等,怎么也轮不到一个八竿子打不着的企业。况且,“一事不再罚”,涉事大学秉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精神,已对该生处以留校察看和留党察看处分,着实没必要“翻烧饼”折腾。
不仅如此,企业的用人权也不能随心所欲。不可否认,企业在用人上有一定的自主权,而这也是市场竞争、灵活经营的需要,但这种权利的行使,必须建立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基础之上。
我国《劳动法》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,不因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;《就业促进法》也明确,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。这里必须看清的是,立法采取了列举加概况的方式,体现出保护平等就业的精神,将毕业院校作为劳动者的入职筛选条件,很明显构成就业歧视,应当依法纠正。
近年来,就业歧视屡禁不绝。之前,就有媒体报道,四川大学法学院一位男生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,原因是该银行在招录公务员的时候,要求“男性身高1.68米以上,女性身高1.55米以上”,该学生身高只有1.65米,故而遭到了身高歧视。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,加剧了毕业生就业难,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,必须下猛药医治。
或许,这起沸沸扬扬的事件,只是企业用以吸引公众眼球的噱头。作为律师事务所,对《劳动法》《就业促进法》等法律本应了然于胸,仍借社会热点事件,肆意突破法律红线炒作,更是典型的知法犯法,有违《律师法》等规定,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和纠正。
说到底,这件事绝不是涉事律所负责人一句“随别人去说吧”就可以收尾的。法律上的争议,最好还是以法律的方式来解决。也唯有通过法律定论来以正视听,才能对类似的违规借机炒作敲响警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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